發布時間:2019-01-19 14: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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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新修訂的《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正式開始施行。關于按日連續處罰,條例列舉了幾種情形,將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建設項目未經環評開工建設等情形列入處罰范圍。2日,經濟導報記者從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召開的座談會上了解到。
這幾種按日連續處罰情形具體包括: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的;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許可證,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項目,未經審批即開工建設的;對危險廢物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等。
為防止排污單位繼續偷產偷排,條例還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排污單位停產、停業或者關閉決定的,可以要求供電企業采取中止生產用電的措施,供電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壓實企業的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條例增加了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規定,并要求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建立環境管理臺賬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并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未按照規定進行人工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環境管理臺賬或者臺賬記載內容不完整、弄虛作假等情形,將被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第三方機構的誠信經營義務加嚴了法律責任。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污染治理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第三方機構,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有關環境服務活動,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出實行環境信用評價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和提供環境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等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和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等信息納入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并將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采購、公共資金項目招標投標等工作的重要依據。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條例拓寬了公眾參與渠道,強化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機制,專設一章進行重點規范。